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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加強建設工程

    分類:
    行業新聞
    2020/03/27 16:13
    【摘要】: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現將《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
    穗建規字〔2020〕34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現將《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10日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切實增強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政治自覺和責任自覺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處理辦法》《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不得壓縮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各項目應建立質量安全管理架構,每月至少召開1次質量安全生產分析會,并定期組織質量安全生產工作檢查;建立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人員履責情況考核機制。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前應對上述資料進行現場復核;臨近建(構)筑物、管線設施、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開工前,應編制專項保護方案;在改建(改造)項目中,對大型的拆除工程,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委托具備結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提供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期和費用。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參加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論證;專項方案按專家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九條  建設單位嚴格履行與相關承建單位簽訂的合同條款,監管項目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合同履行情況。做好參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協調工作,對安全施工措施費用??顚S脤嵭斜O管。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專業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對協議簽訂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  建設單位安全生產檢查中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責令監理單位向施工單位發出停止施工通知書,并書面報告(緊急情況應電話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應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配合建設單位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人員履責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須每周組織一次安全專項檢查,并做好記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須常駐施工現場,每周向建設單位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上報監理周報,如有重大安全隱患,應反映到監理周報中,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按規定審查專項施工方案,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對施工單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控進行監督。
     
    監理單位應參與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論證;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組織方案論證專家(從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專家庫聘請)、施工單位(或分公司)的技術負責人到工地現場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專家、施工單位(或分公司)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名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措施費施工臺賬進行監管,核對相關票據,跟進??顚S玫穆鋵嵡闆r;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安全措施費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專業分包單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帶班檢查制度,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
     
    對不涉及主體結構施工的兩個及以上專業工程同時施工的工程,建設單位需明確一個專業分包單位作為管理單位按照施工總承包的規定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面管理。
     
    第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各分包單位應按規定要求配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隨意更換。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建立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人員履責情況考核機制。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辨識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按施工進度及時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機械設備、高處作業平臺等重大危險源,應落實安全風險評估,按節點制定專項方案,組織專家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并按專家論證報告落實整改,落實危險源施工現場公示和超前防護措施;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地下工程和深基坑、高大支模等支護體系的位移、變形進行觀測。
     
    第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建立項目經理、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工人的實名制信息,強化管理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和每日班前教育。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制定專項的安全施工措施費使用計劃,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須落實到位,實行??顚S?。安全措施費與工程進度款分開單獨申請支付,接受檢查。確因必要而增加的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經申報審核程序同意后,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建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和履約能力管理考核機制。督促分包單位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和安全隱患的整改;督查分包單位項目人員的到位情況等。對分包單位存在屢禁不止的管理問題、對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專業分包單位應編制專業承包工程的專項方案,建立滿足施工現場管理要求的人員架構,強化每日班前教育,落實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安全檢查制度;負責專業分包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和安全隱患的整改;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務分包單位應強化每日班前教育,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落實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安全檢查制度,建立班組檢查制度。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施工單位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第二十四條  檢測單位應當在資質許可、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范圍內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并對檢測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網、安全帽、鋼管扣件等安全類檢測一并納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監管平臺在線監管,實時傳輸報送檢測數據。
     
    第二十五條  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高大支模等支護體系安全監測活動的監測機構應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且計量認證證書附表中涵蓋相應監測項目和參數;監測設備應能實現自動采集并實時發送數據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監管平臺;須嚴格按照監測規范及監測方案進行監測,確保采集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定期對監測儀器進行檢定與維護,確保監測系統的穩定性。
     
    第二十六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按“一崗雙責,黨政同責”要求負責安全生產監管,每個監管項目應安排2名或以上監督員負責質量安全監管,可聘請專家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復檢。
     
    第二十七條  監管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員按照施工進度節點和現場安全狀態定期開展監督抽檢,對重要節點驗收的組織、程序等進行監督。利用建設工程“一張圖”系統管理,加強對監督項目參建單位的履責行為管理,限時完成整改閉合跟蹤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結合信用評價機制,依據不同企業業績、信譽、質量保證能力等情況,實行差異化管理。對信譽差、能力弱的企業及誠信排名靠后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
     
    應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動態確定和區分重點與一般監管對象,實施不同強度的監督、不同程度的監管;建立動態的重點監控企業和從業人員名單,應作為項目檢查執法和日常監督的重點,加大抽查頻次和抽查力度。
     
    第二十九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對監管項目的安全隱患按級別進行監管,對本單位技術力量無法保證安全的或整改不力無法消除隱患的,應逐級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掛牌督辦,并組織專家進行排查,指導參建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項目發生質量安全生產事故,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組織現場排險,逐級上報。
     
    第三十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按《廣州市建筑工程綠色施工管理與評價標準》、《廣州市施工安全標準化圖集》、《關于提升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推進項目綠色施工和施工安全標準化的實施,提升城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綠色施工規范化、標準化水平,改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 
     
    第三十一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建立安全措施費使用情況抽查制度;強化對工程安全設施的質量、關鍵安全生產節點以及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運用較多部位和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管。
     
    第三十二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管理機制,并將其誠信評價結果應用于工程監督管理和招標投標活動,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處理有關投訴。
     
    第三十三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建設業主、施工、監理企業的警示約談機制及通報機制;對管理中發現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開工建設的項目,應告知城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單位,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處理辦法》及《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對查實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罰并列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黑名單”,利用信息共享平臺將失信企業信息予以曝光,建設單位可拒絕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要求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稄V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穗建規字〔2017〕21號)同時廢止。
    穗建規字〔2020〕34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現將《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3月10日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切實增強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政治自覺和責任自覺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處理辦法》《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不得壓縮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各項目應建立質量安全管理架構,每月至少召開1次質量安全生產分析會,并定期組織質量安全生產工作檢查;建立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人員履責情況考核機制。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前應對上述資料進行現場復核;臨近建(構)筑物、管線設施、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開工前,應編制專項保護方案;在改建(改造)項目中,對大型的拆除工程,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委托具備結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提供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期和費用。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參加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論證;專項方案按專家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九條  建設單位嚴格履行與相關承建單位簽訂的合同條款,監管項目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合同履行情況。做好參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協調工作,對安全施工措施費用??顚S脤嵭斜O管。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專業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對協議簽訂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  建設單位安全生產檢查中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責令監理單位向施工單位發出停止施工通知書,并書面報告(緊急情況應電話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應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配合建設單位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人員履責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須每周組織一次安全專項檢查,并做好記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須常駐施工現場,每周向建設單位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上報監理周報,如有重大安全隱患,應反映到監理周報中,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按規定審查專項施工方案,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對施工單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控進行監督。
     
    監理單位應參與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論證;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組織方案論證專家(從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專家庫聘請)、施工單位(或分公司)的技術負責人到工地現場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專家、施工單位(或分公司)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名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措施費施工臺賬進行監管,核對相關票據,跟進??顚S玫穆鋵嵡闆r;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安全措施費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專業分包單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帶班檢查制度,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
     
    對不涉及主體結構施工的兩個及以上專業工程同時施工的工程,建設單位需明確一個專業分包單位作為管理單位按照施工總承包的規定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面管理。
     
    第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各分包單位應按規定要求配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隨意更換。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建立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人員履責情況考核機制。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辨識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按施工進度及時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機械設備、高處作業平臺等重大危險源,應落實安全風險評估,按節點制定專項方案,組織專家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并按專家論證報告落實整改,落實危險源施工現場公示和超前防護措施;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地下工程和深基坑、高大支模等支護體系的位移、變形進行觀測。
     
    第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建立項目經理、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工人的實名制信息,強化管理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和每日班前教育。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制定專項的安全施工措施費使用計劃,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須落實到位,實行??顚S?。安全措施費與工程進度款分開單獨申請支付,接受檢查。確因必要而增加的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經申報審核程序同意后,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建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和履約能力管理考核機制。督促分包單位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和安全隱患的整改;督查分包單位項目人員的到位情況等。對分包單位存在屢禁不止的管理問題、對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專業分包單位應編制專業承包工程的專項方案,建立滿足施工現場管理要求的人員架構,強化每日班前教育,落實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安全檢查制度;負責專業分包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和安全隱患的整改;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務分包單位應強化每日班前教育,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落實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安全檢查制度,建立班組檢查制度。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施工單位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第二十四條  檢測單位應當在資質許可、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范圍內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并對檢測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網、安全帽、鋼管扣件等安全類檢測一并納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監管平臺在線監管,實時傳輸報送檢測數據。
     
    第二十五條  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高大支模等支護體系安全監測活動的監測機構應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且計量認證證書附表中涵蓋相應監測項目和參數;監測設備應能實現自動采集并實時發送數據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監管平臺;須嚴格按照監測規范及監測方案進行監測,確保采集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定期對監測儀器進行檢定與維護,確保監測系統的穩定性。
     
    第二十六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按“一崗雙責,黨政同責”要求負責安全生產監管,每個監管項目應安排2名或以上監督員負責質量安全監管,可聘請專家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復檢。
     
    第二十七條  監管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員按照施工進度節點和現場安全狀態定期開展監督抽檢,對重要節點驗收的組織、程序等進行監督。利用建設工程“一張圖”系統管理,加強對監督項目參建單位的履責行為管理,限時完成整改閉合跟蹤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結合信用評價機制,依據不同企業業績、信譽、質量保證能力等情況,實行差異化管理。對信譽差、能力弱的企業及誠信排名靠后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
     
    應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動態確定和區分重點與一般監管對象,實施不同強度的監督、不同程度的監管;建立動態的重點監控企業和從業人員名單,應作為項目檢查執法和日常監督的重點,加大抽查頻次和抽查力度。
     
    第二十九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對監管項目的安全隱患按級別進行監管,對本單位技術力量無法保證安全的或整改不力無法消除隱患的,應逐級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掛牌督辦,并組織專家進行排查,指導參建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項目發生質量安全生產事故,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組織現場排險,逐級上報。
     
    第三十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按《廣州市建筑工程綠色施工管理與評價標準》、《廣州市施工安全標準化圖集》、《關于提升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推進項目綠色施工和施工安全標準化的實施,提升城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綠色施工規范化、標準化水平,改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 
     
    第三十一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建立安全措施費使用情況抽查制度;強化對工程安全設施的質量、關鍵安全生產節點以及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運用較多部位和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管。
     
    第三十二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管理機制,并將其誠信評價結果應用于工程監督管理和招標投標活動,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處理有關投訴。
     
    第三十三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建設業主、施工、監理企業的警示約談機制及通報機制;對管理中發現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開工建設的項目,應告知城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單位,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處理辦法》及《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對查實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罰并列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黑名單”,利用信息共享平臺將失信企業信息予以曝光,建設單位可拒絕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要求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稄V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穗建規字〔2017〕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