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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詳情
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辦法
分類:
行業新聞
2020/03/27 16:12
【摘要】: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局、水利(水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管。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合同簽訂等情況。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應依法、公平、公正進行,不得非法干涉屬于市場主體和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自主決策范圍的事項。
第二章 監管部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指導、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并做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對招標投標領域涉嫌壟斷的行為開展調查并做出處理,依法辦理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的監督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監管,按照屬地原則,由項目所在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
對于實行審批、核準管理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弄虛作假、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審核行為的監管,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將審批、核準項目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核準部門。
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管的層級做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建立和運維全省性的招標投標監管系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過招標投標監管系統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在線監督。
第七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托全省統一的招標投標監管系統,建立健全監管信息記錄、歸集、共享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按照規定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生成的文件資料和數據信息;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或問題,及時向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信息,除按照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目錄>的通知》規定的時限、方式、渠道等進行公開。
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辦理開工許可、項目驗收時,應當核驗項目招標投標信息是否按照規定予以公開;未按要求公開的,依法糾正和處理。
第九條 對招標投標實施監管,綜合采取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的形式,以隨機抽查為主。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由行業行政監管部門結合實際確定,向社會公布后執行。
第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檢查項目審批、資金撥付等資料和文件;
(二)檢查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并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公證機構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對依法開展的監督執法,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明確監管人員、如實記錄監督情況,并根據監督情況形成監督結果記錄。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監督結果記錄,應當存檔備查,并錄入招標投標監管系統上共享。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記錄、歸集、公告和共享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標專家等當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強招標投標當事人信用信息應用。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失信主體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頻次、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監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嚴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市場禁入。
第四章 監管內容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制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通用監管清單(見附件1),明確通用監管事項。各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在通用監管清單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細化各自領域招標投標監管事項,制定行業監管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嚴禁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招標投標監管職責時的禁止行為以清單方式列明(見附件2),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章、《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四章等相關規定執行。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從輕、減輕、免予或從重適用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通用監管清單.doc
2.廣東省國家工作人員監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清單.doc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局、水利(水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管。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合同簽訂等情況。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應依法、公平、公正進行,不得非法干涉屬于市場主體和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自主決策范圍的事項。
第二章 監管部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指導、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并做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對招標投標領域涉嫌壟斷的行為開展調查并做出處理,依法辦理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的監督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監管,按照屬地原則,由項目所在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
對于實行審批、核準管理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弄虛作假、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審核行為的監管,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將審批、核準項目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核準部門。
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管的層級做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建立和運維全省性的招標投標監管系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過招標投標監管系統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在線監督。
第七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托全省統一的招標投標監管系統,建立健全監管信息記錄、歸集、共享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按照規定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生成的文件資料和數據信息;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或問題,及時向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信息,除按照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目錄>的通知》規定的時限、方式、渠道等進行公開。
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辦理開工許可、項目驗收時,應當核驗項目招標投標信息是否按照規定予以公開;未按要求公開的,依法糾正和處理。
第九條 對招標投標實施監管,綜合采取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的形式,以隨機抽查為主。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由行業行政監管部門結合實際確定,向社會公布后執行。
第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檢查項目審批、資金撥付等資料和文件;
(二)檢查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并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公證機構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對依法開展的監督執法,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明確監管人員、如實記錄監督情況,并根據監督情況形成監督結果記錄。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監督結果記錄,應當存檔備查,并錄入招標投標監管系統上共享。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記錄、歸集、公告和共享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標專家等當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強招標投標當事人信用信息應用。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失信主體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頻次、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監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嚴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市場禁入。
第四章 監管內容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制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通用監管清單(見附件1),明確通用監管事項。各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在通用監管清單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細化各自領域招標投標監管事項,制定行業監管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嚴禁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招標投標監管職責時的禁止行為以清單方式列明(見附件2),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章、《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四章等相關規定執行。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從輕、減輕、免予或從重適用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通用監管清單.doc
2.廣東省國家工作人員監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清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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